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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永创智能: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4-25 21:22:28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相关资料图)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做到了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

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2022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均合法

有效。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次股东大会,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按时亲自出

席了全部董事会。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维护

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2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对提

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利益,因

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了关于收购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

公司、廊坊中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年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三)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四)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

意见。

  (五)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六)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

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关于对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三、现场办公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在报告期内参加了一

次会议,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薪酬规划等事项作讨论并形成决议。

  (2)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内未主持召开

会议,公司高管团队人员稳定。

  (3)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和公司其

他独立董事约谈了部分业务负责人,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

营情况和投资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2022年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进行核查,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就审计安排与进度等进行沟通、商定,及时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予以解决,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先后对公司财务部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进行多次审核,并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

工作;

技术开发、提出了多项建议,并得到贯彻执行。

  五、其他工作情况

  以上是本人对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

勤勉的精神,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曹衍龙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做到了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

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2022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均合

法有效。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次股东大会,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按时亲自

出席了全部董事会。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维

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2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对

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了关于收购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

限公司、廊坊中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2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五)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

立意见。

  (六)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

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关于对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八)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三、现场办公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内主持召开

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定期

报告等事宜等进行审议。

  (2)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报告期未参加会议。公司高管团

队人员稳定,报告期内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3)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和公司其

他独立董事约谈了部分业务负责人,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

营情况和投资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2022年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进行核查,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就审计安排与进度等进行沟通、商定,及时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予以解决,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先后对公司财务部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进行多次审核,并同

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

工作;

技术开发、提出了多项建议,并得到贯彻执行。

  五、其他工作情况

  以上是本人对2022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

勤勉的精神,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袁坚刚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

定,勤勉、忠实、尽责的履行职责,做到了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

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 2022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均

合法有效。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 次股东大会,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人按时亲

自出席了全部董事会。认真阅读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022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时,

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了关于收购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

公司、廊坊中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五)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

意见。

  (六)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

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关于对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八)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三、现场办公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内主

持召开一次会议,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薪酬规划等事项作讨论并形成决议。

  (2)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在报告期内参加了 4 次审计

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等事宜

等进行审议。

  (3)在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和公司其

他独立董事约谈了部分业务负责人,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 2022 年度生产

经营情况和投资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 2022 年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对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就审计安排与进度等进行沟通、商定,及时与年

审注册会计师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予以解决,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先后对公司财务部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进行多次审核,

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

工作;

技术开发、提出了多项建议,并得到贯彻执行。

  五、其他工作情况

  以上是本人对 2022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3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

信、勤勉的精神,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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