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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男子孙华和前妻刘瑜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孩子随母姓并由女方抚养,其每月支付儿子刘宸抚养费 2500 元直至 18 周岁。但他不久再婚又育有一子,于是他请求前妻将每月抚养费的数额降至 800 元但被拒绝。后刘宸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5 月 10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从平衡子女利益考虑并根据刘宸的实际需要,结合双方的负担能力、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最终酌定孙华每月支付刘宸抚养费 2000 元。
2019 年 5 月,孙华与刘瑜因感情不和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关于孩子,随母姓,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儿子刘宸抚养费 2500 元直至 18 周岁;关于财产,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但男方需要继续偿还 6 个月房贷,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 10 万元。之后,孙华偿还了房贷 2.7 万余元,并陆续给付了 3 万元抚养费。
2020 年 7 月,孙华与张烨再婚,与张烨之女共同生活。一年后,孙华与张烨育有一子孙睿。2021 年初,因孙华不再向刘宸支付抚养费,故刘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孙华辩称,其现任妻子带有一女 4 岁,后又生育一子,为了让子女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其贷款买下一套二手房,需每月偿还房贷约 4500 元。且现任妻子为了照顾家中婴儿及幼女,暂时无法外出工作,只能依靠其每月 5000 多元的工资支撑,经济压力巨大,已无力承担刘宸每月 2500 元的抚养费。请求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其目前的经济状况及 3 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客观情况,将抚养费数额降至 800 元。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刘宸,理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孙华 2019 年时仅育有刘宸一子,其约定按 2500 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虽高于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自愿的行为。而随着孙华的再婚再育,再婚家庭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新家庭贷款购房和装修亦为刚性需求,这些客观因素变化,导致其现有经济能力难以承受原 2500 元每月的抚养费,法院予以采信。但抚养费的调低必然导致刘宸利益受损,然而面对孙华需抚养两名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客观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孙华经济收入有重大增加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平衡考量全部未成年子女的需要。
因此,根据刘宸的实际需要,结合双方的负担能力、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孙华每月支付刘宸抚养费 2000 元。一审判决后,孙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王银超 古林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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