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数字时代,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受到网络的深刻影响。根据团中央权益部发布的调研数据,2021年我国6岁以上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9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96.8%,高于我国整体互联网普及率23.8个百分点。网络生活成为未成年人无法分割的一部分,线上线下二元化生活实际已经被打破,这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带来极大挑战。深刻认识数字时代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的挑战,推动数字平台企业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对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规则的完善意义重大。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全新挑战
数字时代一个重要特征是数字权力的崛起。平台企业通过建设基础设施、制定平台规则、掌握用户数据、对用户进行管理等过程,逐渐拥有了基于数字而生的权力。受平台企业数字权力影响最大的群体就是用户,平台企业掌握着用户很多隐私和个人信息,可以通过用户画像等手段清楚掌握其性格特点、身体健康、兴趣爱好等综合情况,可以通过“信息茧房”等对用户进行影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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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权力给未成年用户带来的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刻。数字时代在带给未成年人新的学习、社交、娱乐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暴力、色情、虚假、低俗等不良信息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三观”的形成;有些未成年人严重沉迷网络游戏,导致身心健康及家庭关系受到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安全风险问题更加突出,不法分子借网恋网聊、童星招募等名义实施“隔空猥亵”“网络诱骗”的性侵案件显著增加;由于风险意识淡薄,未成年人面临着更多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日益明确
数字权力给未成年用户带来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如何从国家层面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要求。
2019年,国家广电总局专门发布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这两部行政规章对平台企业制作未成年人节目以及收集、存储、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作出了专门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对平台企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专门提出要求。
2021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企业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防治沉迷、网络直播、网络欺凌等方面的特殊义务,明确了其在发现网络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三种情况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违反上述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2年3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数字环境中落实落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即是充分发挥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示范作用,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比如,要在互联网平台服务的各个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要提供青少年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义务;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通过公众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等。
大型平台企业应积极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数字时代,平台企业获得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这要求其对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承担主体责任。这种主体责任不仅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为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大型平台企业至少应当开展三方面工作。
构建完善的平台内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大型平台企业通常人员众多,设立了复杂的多部门、多层级管理体制。国家法律政策对平台企业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有时难以及时转化为平台企业的内部规则,难以体现到平台企业的设计、研发、运营等相关工作中。大型平台企业尤其是社交娱乐类和信息资讯类平台企业应及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内部协调机制,从企业战略、重大决策、全流程工作等各方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投诉机制更加便捷、有效、公平开放。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平台企业也普遍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投诉机制。但目前很多平台企业过于依靠“智能客服”,投诉过程冗长复杂。平台企业应加大培训力度,及时有效处理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投诉。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平台企业增加人工客服以及后续服务人员力量。
主动开展更多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具体工作。目前一些平台企业在“青少年模式”、针对未成年人的公益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平台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深刻影响,这些工作还远远不够。大型平台企业应联合推动建立接受度高、可行性强的行业自律准则;加大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资金、流量等资源投入;支持开发、创作更多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丰富“青少年模式”的内容;增强识别、鉴定和处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以及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积极参与对涉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妥善处理。
(作者:佟丽华,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全球治理与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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