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相关资料图)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对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力度不够。《条例》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具体,阻碍了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进程。二是安全监管措施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范围不断延伸,规模和体量不断增大。《条例》对安全监管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三是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存在一些制度障碍。《条例》设置了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农村能源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审核等行政许可,限制了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亟待修改。
二、修订过程
2018年以来,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广泛开展座谈、调研活动,走访众多市、县和企业征集修改意见,形成并向省人大、省司法厅报送调研报告。2022年11月,省农业农村厅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省直相关单位、相关社会团体、社会层面及市县农业农村系统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集。2023年1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2月,厅长办公会研究并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省政府。随后,省政府转省司法厅办理,经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反复讨论、修改,于4月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5月8日,省长王清宪主持召开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例(修订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对《条例》的修订,包括删除11条、新增10条、修改22条,修订后共6章33条。
(一)加大扶持保障力度,着力推进农村能源产业发展。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发利用农村能源的职责(第四条至第七条)。二是明确了鼓励开发利用的重点技术和重点地区(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要求建立有利于农村能源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工作机制和健全完善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第二十三条)。四是明确了相关政府资金支持措施、用地保障措施和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二)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安全。一是明确农村能源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第十五条)。二是规定了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技术推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三是规范了使用农村能源产品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负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责任(第十七条)。四是界定了生产经营和使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单位和个人应负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责任(第十八条)。
(三)优化营商环境,消除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取消了《条例》关于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农村能源工程建设技术方案审核等行政许可的规定,消除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删除原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原条例第二十七条)。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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